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退稅額不符 主因誤算費用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12日表示,98年度綜所稅申報退稅金額,若出現與7月底收到的退稅金額出現不符現象者,大都是因為納稅人所申報的扣除額未符合稅法規定所致,因此整理出5大費用項目說明,至於可以退稅的納稅人,若未在5月底申報者,現在補申報仍可以獲得退稅。

國稅局最近頻頻接到納稅人質疑電話,認為國稅局少退稅,為此,國稅局特別整理申報數與退稅金額有出入的主要原因,大體上歸納出5大要項,包括:(1)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以及列舉扣除額;(2)捐贈給未登記或未立案的團體;(3)保險費申報資格不符;(4)醫藥費用不符規定;(5)自用住宅貸款利息等問題。

國稅局舉例指出,許多納稅人重複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這是計算方式錯誤,依據稅法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申報,並非兩者同時扣除。

有關捐贈的部分,除了捐贈對象非立案團體之外,更有許多其實是民眾在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者加入團體的團費,這些並非可以列舉抵稅的費用。

至於保險費遭到剔除的情況,多半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屬同一申報戶,例如,也許被保險人子女已經成年,必須獨自申報綜所稅,但因父母長期習慣為子女繳付保費,同時申報綜所稅時也列入該項費用,忽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同申報納稅,國稅局表示,此種情況若以被保險人申報納稅戶,進行扣抵申報者,就不會遭到剔除。

醫藥費用的部分,納稅人提出的費用收據,必須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者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非屬醫療性質的美容整形,也不能列報扣除;如果有保險給付部分,已經接受保險給付部分也不能扣除。

自用住宅貸款利息問題,該項貸款只限用住屋貸款,若改為修繕使用就不可抵稅。國稅局也強調,若納稅人未在5月31日完成申報,卻屬於可以退稅案件者,只要補申報即可退稅,但必須是結算申報期限屆滿次日起5年內,完成補辦。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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