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
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現在只要連上網路,人人都可輕易地在網路世界中取得訊息,也很容易在網路上轉載各式各樣的訊息。但這樣的行為,卻暗藏著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甚至有可能吃上
刑事官司。
根據大陸《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及《著作權法》,任何組織或個人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皆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依法須負民事責任外,倘若侵權人是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著作權,還須負擔刑責。
台灣的《著作權法》亦有類似的規定,除非合理使用,未經權利人授權而於網路上散布其作品,亦屬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但與大陸法規不同的是,在台灣只需當事人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即可構成刑罰,若以銷售意圖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則刑罰更重。
文章來源: 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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