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施明德反對終止條款 經部:國際慣例
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今天刊登大幅廣告,反對ECFA中第十六條的終止條款,經濟部表示,終止條款並不只存在於ECFA,過去跟中美南洲五個邦交國簽FTA也都有終止條款,這是國際慣例。(戴瑞芬報導)
ECFA本文中明確規定,兩岸未來貨品貿易協議可採行的貿易救濟措施,除保留WTO現有反傾銷、平衡稅及防衛措施等機制外,再加上雙方防衛措施保障國內可能受損的個別產業。因此參酌其他WTO會員所簽的雙邊防衛措施,制定雙方防衛措施條款,適用於ECFA早期收穫清單所列的數百項產品項目。
ECFA協議文本的終止條款,記載「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意即終止可以書面的方式通知,而被通知方要求協商,通知方不得拒絕。
只是通知方一旦決意終止協議,即便協商未獲共識,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180天,協議就會失效。國貿局強調,一方可以主動終止,不須對方同意,這與國際上相關協議「終止條款」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經濟部高層指出,終止條款並不只存在於ECFA,我國過去跟中美南洲五個邦交國簽FTA也都有終止條款,這是國際慣例。
文章來源: 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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