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洽簽 FTA是WTO會員的權利


(一)有關情況



 2010年6月1日,大陸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在例行記者會上回答媒體提問時,對於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表示:「我們對我建交國同台灣開展民間經貿往來不持異議,但堅決反對同台灣發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

 2010年6月2日,馬英九總統針對大陸外交部反對其邦交國與台灣發展官方性質協議,回應指出,貿易是台灣的生命,沒有貿易就沒有台灣;台灣於2002年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領域的名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正式會員,簡稱是中華台北,而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具有跟其他會員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權利,身為會員國本來就有這樣權利,所以台灣行使這樣的權利不應該受到干擾。馬主席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我們與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曾經簽訂條約或協定,不論這些國家跟我們是有邦交或沒有邦交,只要是政府或政府所授權人員所簽署的條約或協定,它就是官方協定。

 2010年6月4日,美國在台協會(AIT)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ghardt)說:「美方立場明確,所有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都有權利及權力與其他會員簽署貿易協定,不需先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不需經中國允許。」但薄瑞光也指出,現階段台灣要與美國簽署FTA ,仍有些困難。他說,美國的貿易協定非常完整,美國行政部門及國會並不支持在亞洲常見的「軟弱、局部」(weak,partial)式的自由貿易協定。也許台灣與其他亞洲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會比與美國洽談容易。

 兩岸洽簽ECFA,引起歐盟關切,向經濟部詢問洽談進度。對於台灣希望與歐盟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2010年5月28日歐盟執委會貿易總署投資、服務業與雙邊貿易事務司司長毛羅(Mauro Petriccion)在台歐盟經貿諮商期中檢討會議中直言「還需要進一步評估」,目前歐盟尚有新加坡與越南等FTA要談判。

 2010年6月3日,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發佈「企業經理人對兩岸經濟協議(ECFA)看法」調查結果,其中 85% 的經理人認為,台灣有必要與大陸洽簽 ECFA;83% 經理人認為,政府與大陸協商洽簽 ECFA,對台灣經濟的發展有幫助,81% 經理人支持政府與大陸簽 ECFA,也有 81% 受訪經理人認為對台灣和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有幫助。

 2010年6月2日,行政院表示,政府一貫立場是要求中國大陸當局不要阻撓台灣與主要貿易夥伴洽簽FTA(自由貿易協定)的權利,政府推動與其他主要貿易國簽FTA的目標不會改變。經濟部長施顏祥則重申,台灣一定會與所有的貿易夥伴洽簽 FTA(自由貿易協定),這也是 WTO(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的權利,不管對方怎麼說,「我們還是會做我們的事情」,他也要大家等著看結果。另外,關於ECFA(兩岸經濟協議)的進度,他僅表示,「我們會努力!」

(二)台灣洽簽FTA是身為WTO成員的權利

 就WTO會員定位而言,自GATT成立以來,即已經建立「不處理政治議題」的慣例,其目的在於確保自由貿易規則的執行與各項談判之進行,不會受到政治爭議的干擾。

 因此,「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任一『國家』或『就對外商務關係及本協定與各項多邊貿易協定所規定之其他事務,擁有充分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得依其與WTO同意之條件,加入本協定。其加入應適用本協定與附屬之多邊貿易協定。」,協定的註解(Explanatory Notes)更特別解釋說:「本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所用『國家(country)』或『各國(countries)』等詞,係包括任一WTO之個別關稅領域成員」,顯示WTO的申請入會主體不論是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只強調其自主權(autonomy),而非傳統上國家之間所強調的國家主權(state sovereignty)。

 同時,「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二條第一項規定,「WTO應為『會員』就進行與本協定及協定附件所列相關法律文件,提供一貿易關係運作共同體制架構。」,顯示申請入會主體不論是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成為WTO會員後,都是WTO的「會員」(member)。台灣既然已以「台澎金馬關稅領域」(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簡稱TPKM)正式加入WTO,成為WTO會員。

 因此,台灣與美、日、歐盟及東協國家等主要貿易伙伴間之關係,為「WTO會員關係」,自然擁有WTO所規範之各項權利。

 至於,自由貿易協定(FTA)則為WTO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在WTO架構下通稱為「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 RTA),因為目前在WTO架構下的RTA名稱多數直接使用FTA,但亦有用ECFA(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者,例如東協與中共、東協與印度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另有用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者,例如印度與新加坡全面經濟合作協定;有用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例如香港、澳門與中國大陸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或用 CEP者(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紐西蘭與新加坡緊密經濟協定。

 RTA的推動均制約在WTO的規範架構下,須符合GATT第二十四條、GATS第五條或授權條款之規定,該等條款規範區域貿易組織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下始能成立。根據GATT第24條及該條瞭解書(Understanding),WTO會員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必須符合下述兩項條件:  1. 所簽署的協定,其自由化之程度,必須達到「絕大多數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SAT);

 2. 達成這個自由化程度的時間表,原則上不應超過10年(但允許有例外)。以上兩個條件,從GATT時期至WTO成立至今,也引發會員國不同的看法與立場,惟迄今仍沒有任何決定性的共識與標準。

 同時,根據WTO規範各國所簽訂之區域貿易協定必須依據其法源,分別向WTO貨品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CTG)、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CTS)或貿易與發展委員會(Committe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CTD)提出通知,並由上述理事會/委員會轉送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進行審查。

 換言之,台灣與其他會員國都是WTO成員,均擁有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權利,台灣只要與其他WTO成員雙方達成絕大部分貿易之關稅及其他限制貿易,以及「涵蓋相當之服務部門」之經貿協定,並分別通知WTO,即可洽簽自由貿易協定。

 至於名稱問題,因為新加坡與台灣曾於2001年進行FTA談判,然而最後因北京壓力與台灣堅持使用「台灣」名稱,而暫時擱置。如今若兩岸簽署ECFA,則因為目前台灣駐WTO代表團之名稱為「TPKM常任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因此對於目前沒有邦交關係之其他WTO會員而言,若能以TPKM的名稱洽簽FTA,應該是大陸及其他WTO會員可以接受的。

 就ECFA而言,在兩岸都沒有援用互不適用(排除)條款的情況下,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仍然屬於「WTO會員關係」。兩岸ECFA之簽署自然須符合GATT第24條所規定之內容與通知程序,而在WTO的規範架構下,ECFA之定位仍然屬於「WTO之區域貿易協定」,透過ECFA,兩岸在WTO架構下建構「優惠性經貿關係」。

(三)綜合研析

 自馬總統上任兩年來,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已獲得美國、歐盟、新加坡、日本、澳洲、紐西蘭等重要貿易夥伴的肯定;不少國家曾表示,兩岸推動經貿關係正常化,將有助於和台灣洽談雙邊FTA,顯示與大陸簽署ECFA,可望催化我國和他國洽簽FTA的進度。

 馬總統並在4月下旬雙英辯論時,公開宣布「要提升政府FTA小組層級,由他親自領軍,加速推動中華民國與主要貿易夥伴之間洽簽FTA」、「要求中國大陸當局不要阻撓台灣與貿易夥伴洽簽FTA的努力」,都顯示政府對於融入區域經濟整合之一貫立場。

 對於是否讓台灣簽署其他FTA,中國大陸官方一直未露口風,僅表示希望儘早簽署ECFA,也願意讓利於台灣。

 但是大陸外交部反對其邦交國與台灣發展官方性質協議,則反映大陸對臺灣參與國際經貿活動問題,仍然採取「原則堅持、彈性處理」原則,慎防在國際間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馬朝旭發言之後,大陸外交部發出文字稿,將其發言改為「反對台灣與我建交國進行官方性質的往來」。此舉有調和原先過激發言的用意,何況大陸最高領導人胡錦濤於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六點講話中,曾經對台灣的國際經貿往來,作出善意表示。

 展望未來,若依據「胡六點」有關「兩岸簽定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有利於探討兩岸經濟共同發展與亞太區域經濟合作機制相銜接的可行途徑。」之宣示,台灣有必要參考兩岸處理「世界衛生大會觀察員問題」之模式,在兩岸簽署ECFA之後,探討與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個案處理」方式。

 來源: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大陸情勢雙週報1576期

【中央網路報】

文章來源: 中央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