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兩岸投保協議 應保障台商安全


(中央社記者康世人台北2日電)立法委員關切台商在中國大陸的人身自由與安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決議,兩岸洽簽投資保障協議時,應落實人權國際公約精神,保障台商、台籍幹部與眷屬的人身安全與自由。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和經濟部就推動兩岸洽簽投資保障協議情形做專案報告。

答詢過程中,朝野立委都關切大陸台商、台籍幹部、眷屬以及台灣民眾赴大陸旅遊的人身自由與安全。

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等人分別指出,台商在中國大陸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受到很大考驗,對岸想盡辦法讓台商去投資,等到台商賺錢後又想盡辦法製造糾紛,把台商趕走、侵吞公司與財產。

立委們指出,依照大陸現行制度,民事訴訟中就可限制出境,大陸公安可不經訴訟程序就把人逮捕關押3個月,藉以逼迫台商放棄財產,也讓台灣民眾在當地人身自由與安全備受威脅。

根據海峽交流基金會統計,從民國80年至今年10月底為止,大陸台商申訴案件累計3969件,其中涉及人身安全2250件,涉及財產權益的有1719件。但吳清池認為,實際上的案件可能高達1萬件,要求陸委會統計台灣人因投資糾紛在大陸被關押的人數,並提出專案報告。

經濟部長施顏祥和陸委會副主委高長都表示,政府重視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和人身安全,在洽簽投資保障協議時,對包含人身安全保障和爭端解決等機制都相當堅持,但兩岸在討論過程中有不同意見,必須持續溝通。

最後,立委們就保障人身安全與自由課題連署,並經經濟部、陸委會建請修正文字後決議,要求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時,必須納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2項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作為雙方簽署及履行協議的基礎規範。

決議也要求,在簽署協議時,針對台灣投資人(包含台籍幹部與眷屬)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大陸官方應有行政措施落實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

經濟委員會也要求,兩岸協商時,應要求對岸改善強制處分通報制度、檢討民事訴訟限制出境措施,以及公安部門對台灣投資人(含台籍幹部與眷屬)先行拘留和提審制度。

此外,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兩岸投資保障協議應納入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機制,由公正第三方擔任仲裁。991202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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